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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招考歧视 诉讼 公务员报考歧视现象

时间:2019-12-16 07: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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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招聘涉地域歧视被判付9000元# 】23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则显示:某公司发布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闫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某公司认为闫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系XX省人。闫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最高法:#遭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闫某某向某公司投递了求职简历,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最高法在阐述该案意义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限招男性理由何在?歧视行为被果断叫停!】今年,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加大监督力度,围绕残疾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开展公益诉讼,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纠正违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歧视。日前,该院办理的督促保护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全国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网页链接

【上班“阳了”,算工伤吗?】网页链接

~~如果某单位招聘人员时,明确要求竞聘者须是“杨过”父子,请问是否可以“歧视”为由投诉、起诉及对招聘单位进行处罚等?

#遇到就业歧视该如何维权# #职场##职场干货# #职场微头条# #职场众生相# #职场感悟# #职场直言# 我认为,应该视遇到就业歧视的具体情况来维权。

一、如果是看到和听到相关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或者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就业歧视内容和行为的,可以将涉及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和行为,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

二、如果自己在应聘过程中遇到了相关的歧视性条款,可以依《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和残疾人等相关保障法规和政策,与招聘单位据理力争,也可以根据上述第一条所述方法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沟通协调,招聘单位修改了歧视性条款的,可以继续参加应聘。否则,放弃应聘。因为,在此类用人单位工作,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果是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以后,在工作中发现有就业歧视性条款的,先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协商未果的,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所属就业管理局、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委进行反映、举报和申请仲裁。对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和仲裁结果的,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女职工)、残联(残疾人)和党委政府群众工作部门反映,以寻求更多的维权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歧视大都发生在招聘环节,歧视性条款比较隐秘,证据难寻,应聘者与招聘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维权难度大,耗费时间久,牵扯精力多,维权效果不明显。由于被歧视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即使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维权成功,也会是赢了道理,输了工作和事业。

无数事实证明,通过劳动者的倒逼,使这些有就业歧视的企业招不到工人,或者招不够工人的时候,他们才会认真地执行法律,自觉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到有就业歧视的单位去应聘,已经应聘的辞职走人是最好的维权方法!

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面对就业歧视,需要大家去维权,但我不主张耗时费力的深度维权。如果一定要维权,首选项是寻求亲朋好友的帮助,以匿名的方式,或者汇聚众人的力量进行维权比较好,切忌赤膊上阵,单打独斗,旷日持久地去维权。

谢谢您的阅读!欢迎发表您的观点!(本文插图全部来源于《今日头条》)

出生的家庭不能选择,出生的地域也不是自己的选择,因地域在求职中遭遇拒绝,这算不算歧视?可不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河南姑娘小闫就遇到这样的事情。,她在浙江求职一家外资企业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时,简历两次被拒,且是秒拒,网上投简历一分钟后就被企业HR拒绝。

起初她以为自己被拒原因是不够企业招聘条件。但是企业HR给她发来拒绝理由让她气愤填膺。

拒绝理由就三个字,河南人。

河南招谁惹谁了,就因为自己来自河南,就不被录用吗?这不是赤裸裸地搞地域歧视吗?

于是她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企业在人民日报、浙江日报、河南日报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6万元。

被诉企业不承认地域歧视,辩称小闫不符合企业招聘条件 ,回复河南人只是工作人员给予标记。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自主用工权并非毫无节制,须在法律的规制下行使,不得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浙江某公司以地域事由要素对闫某某的求职请求进行区别对待,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

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涉及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属于一般人格权。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不仅会使劳动者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不能公平参与社会资源分配,难以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基本生活来源,更会阻碍劳动者的人格发展,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排斥、归于异类,会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地伤害,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劳动者精神造成损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闫某10000元,并登报道歉。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同时,该案在7月,被最高院当做185号指导案例发布,非常有借鉴意义。

劳动市场,又现求职地域歧视。

近日,网络爆料苏州一家公司在招聘当中,涉嫌地域歧视,在招聘展板中明确表明不要东三省的人。

面对大众质疑,该公司人力资源回应,不要东三省的人,是政府的规定,因此前有东北人在苏州惹事。

但是,苏州市政府公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政府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求职人员可以就此事提起诉讼。

其实在劳动市场当中,就业歧视问题一直存在,或明或暗,在人力资源行业当中,有着一条隐形的歧视链。

就业歧视问题,表现有多种形式。有的是地域歧视,有的是男女歧视,有的是年龄歧视。各种千奇百怪的歧视,让求职人员不堪其痛。

希望政府对于就业歧视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出台相关的政策,保护求职人员的正常就业,维护我国的正常就业水平。

#真知新坐标#得过新冠的人求职受到不公平待遇怎么办?

近日,一些企业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没有感染过新冠肺炎、没有阳性记录、没有进过方舱,当过志愿者的也不行。

一、 阳过、进过方舱的都不要,可以吗?

答:不可以,涉嫌就业歧视。

根据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招聘、录用感染过新冠的劳动者。

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员工,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除特定岗位外,企业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更别说曾感染过新冠,如今已治愈的劳动者。

7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二、 因“阳”过被拒绝录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4月,最高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确诊过阳性的不要,是就业歧视行为。对实施就业歧视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会面临行政监察和民事赔偿。

不过,疫情之下用人单位同样不易,担心招录新冠康复人员复阳传染,导致再次停产停业,甚至可能会面对防疫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不消除对新冠的恐惧就很难消除这种歧视、只从法律层面认定就业歧视违法,治标不治本,公司很可能会将这一歧视标准变成暗标准。

#遇到就业歧视该如何维权#

反就业歧视是一个国际性行动。而我国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亦明确规定反对就业歧视。

首先,遭遇性别歧视后,求职者要注意搜集证据,举证要求维权。而周贤日则提醒,包括招聘简章、广告内条文,或其他相关以性别为由不录用的来往邮件、信息,均可作为证据留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湛江头条#

“一个国企,还是100个亿的公司,居然如此‘耿直’”—— 广西电网的社会招聘公告中显示:不予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违法吗?

1、 违法的不能再违法了。

《就业管理规定》《就业促进法》都明确了,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但事实上,现在很多公司的招聘简章都拐着弯地开出一些歧视条件。

不过像广西电网这样直接拿到台面上的恐怕还真不多。

2、原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甚至拖欠工资不发,员工因此依法维权竟然成了“污点”被限制就业,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餐厅老板告诉你我们做的再难吃你也不能给差评,吃完闹肚子你也不能去投诉。

岂有此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注意,这条可不是“摆设”,因为《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对于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给劳动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此类纠纷,叫做「平等就业权纠纷」。

同时,人社部、司法部、妇联、最高法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对于用人单位不得采用哪些就业歧视行为,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不得限定性别、限定妇女婚育、不得妊娠测试等等。

总结来说,这则广西电网的招聘简章确如网友所说:“太耿直了”——既然已经有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其他不适宜参加招聘的情形”,又何必再把「不予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摆在明面?[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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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乎律师@头条法律

#广西##广西身边事#

#广西电网招聘不予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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